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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公告
来源:赤峰信息港 发布时间:2015/3/6 16:50:34 阅读:3696次
标题: 巴林右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公告
内容:               巴林右旗工商局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旗局决定在全旗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工作,现将办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联络员备案登记时间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结束。
二、 联络员备案登记机关
  原登记发照机关办理(工商局服务大厅和各所服务大厅)。
三、 联络员备案登记范围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四、联络员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申请表;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份);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公司章)。
相关表格可在内蒙古红盾信息网下载,网址:www.nmgs.gov.cn
五、备案登记流程
原登记发照机关工商窗口领表或者网上下载——按表格内容填写——工商窗口提交材料——完成备案登记。
六、备案注意事项
(一)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由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代理人员担任;规模较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明确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担任。
(二)联络员负责代表本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申报本企业的相关信息,填报年度报告;联络员发生变化,应在5日内到原工商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联络员代表本单位报告公示信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要对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如果报告信息有误,允许更正,但错误信息将永久保存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如有在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中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签字须由本人亲笔签字。企业要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特此公告
                       巴林右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6日

发布人: qyjg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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